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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南方汽修学校

学生违纪处分条例

为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,严肃校纪校规,特制订本条例。

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,口头警告或纪律处分,处分分下列六种:

1)警告

2)严重警告

3)记过

4)留校察看

5)责令退学

6)开除学籍

第二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,经本人申请,报学生处审批,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;有突出表现者,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;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。

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,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:

1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,被依法拘留、逮捕者;

2)策划、组织和煽动闹事,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;

3)校内外聚众打架事件中的主要责任者;

4)偷窃国家、集体或个人财产财物情节严重者(除处分外,需退赔全部金额);

5)受留校察看处分后,无明显改进或再次严重违反校纪者;

6)新生入学三个月内,连续三个月操行评定考核不合格者。

第四条 围攻、谩骂、殴打教职工,寻衅滋事者,给予记过处分,情节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(含)以上处分。

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视情节轻重,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:

1)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;

2)有流氓行为者(包括收看、传播淫秽物品);

3)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者;

4)传播、复制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或参加非法团体者;

5)张贴非法宣传品及不宜在校园内张贴的宣传品;

6)歧视、侮辱、欺侮残疾学生,恶意取绰号者;

7)拒绝配合学校管理,刻意隐瞒家长真实信息或请人冒名顶替家长者。
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视情节轻重,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:

1)违反国家或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,登录非法网站,传播有害信息、盗用他人密码和账号等,造成不良影响者;

2)通过网络传播谣言,散布虚假信息者;

3)制作传播网络病毒,进行“黑客”攻击骚扰者;

4)传播垃圾邮件,引起不良后果者;

5)通过论坛侮辱、谩骂、诽谤他人者;

6)网络欺诈者;

7)私会网友,引起不良后果者;

8)进行色情聊天,制作炒作色情、暴力、迷信等内容者以及模仿暴力犯罪者。

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:

1)在宿舍、食堂、教室、会场、体育活动场地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、乱砸物品和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他人、集体合法权益,情节或后果较轻的,给予记过(含)以下处分;情节或后果较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(含)以上处分。

2)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,一般给予记过(含)以下处分并赔偿损失;恶意破坏教学器材设备和情节或后果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(含)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;

3)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物者,例如擅自使用投影仪播放音乐视频、擅自在投影仪上充电等,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
第八条 偷窃公私财物者,视其情节和后果,给予下列处分:

1)偷窃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物者,情节和后果较轻,给予记过(含)以下处分;情节和后果较重,给予留下察看(含)以上处分;

2)偷窃未遂,但手段较恶劣者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;

3)为偷窃提供条件者,给予严重警告(含)以上处分;

4)结伙偷窃的为首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5)冒领他人钱、物,情节和后果较轻的,给予记过(含)以下处分;情节和后果较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(含)以上处分。

6)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或销赃者,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。

凡偷窃或冒领的公私财物,必须如数退赔,不能退赔原物的,按原价赔偿。

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:

1)诈骗、抢夺、勒索他人钱财者,给予留校察看(含)以上处分。诈骗、抢夺、勒索的公私财物,必须如数退还,不能退还原物的,按原价赔偿;

2)恶意借钱不还者;

3)以支使同学跑腿、洗衣、打扫卫生等形式欺负弱小者。

第十条 对打架斗殴的参与者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组织者:

1)致人轻伤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2)造成重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(含)以上处分;并送公安机关处。

3)聚众械斗或联系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,从重处罚;并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
4)携带管制刀具、棍棒等器械入校者,从重处罚;并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
(二)直接参与者(打架中动手):

1)未造成人员受伤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2)造成人员受伤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;

3)先动手者,均从重处理;

4)持器械者,一律给予留校察看(含)以上处分,若造成人身受伤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并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
5)参与三次以上者,无论情节轻重,一律开除学籍。

(三)提供凶器者:

1)未造成人员受伤,给予记过处分;

2)造成人员受伤,视伤情给予留校察看(含)以上处分。

(四)其他参与者:

1)对于煽动事件发生、造成事态扩大、妨碍事后处理等不良作用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2)因隐瞒或歪曲真相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(含)以上处分。

(五)同时涉及上述2项或以上行为者,在其中最重处分上加重一级处理。

(六)打架事件中造成人员受伤的责任人必须赔偿相关医药费,拖欠或拒赔者,学校将从重处理,并视情况联系派出所等执法部门参与处理。

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视情节轻重,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:

1)酗酒或酒后闹事者;

2)抽烟者;

3)纹身者。

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;

1)拒绝、阻碍管理人员(包括学生干部、保安)管理者;

2)佩戴首饰、奇装异服经劝导不改者;

3)化妆、染发、烫发、携带宠物进校、进电脑游戏厅经劝导不改者;

第十三条 违犯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按下列规定处理:

1)无故不能按时回宿舍且不服从管理者,给予严重警告(含)以上处分;

2)晚归不服从管理,拒绝验证登记者,给予警告(含)以上处分;

3)擅自在外留宿不归者,给予严重警告(含)以上处分;

4)私自或强行留宿外来人员者,给予警告(含)以上处分;

5)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;

第十四条 在寝室、教室使用充电式热水袋、电夹板、电茶壶、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者,给予记过(含)以上处分。引发安全事故或经教育劝导不改者,给予留校察看(含)以上处分。

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者,视其情节和后果,给予严重警告(含)以上处分。

第十六条 男女交往,在校园内和其他公共场所行为举止不文明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(含)以上处分。

第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八条 对考场作弊或提供作弊条件者,试卷作零分处理,并予以警告处分,二次以上违反考场纪律,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
第十九条 无故旷课者,给予以下处分(一天按7课时计,其中晨训为1课时,3次迟到计旷课1课时):

1)一学期累计超过7课时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2)一学期累计超过30课时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3)一学期连续七天或累计超过60课时,给予责令退学处分。

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:

1)违纪行为情节较轻,主动承认错误,认真悔改;

2)有反映他人违纪行为、如实反馈情况等立功表现;

3)主动进行退赔;

4)平时表现良好,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;

5)受他人胁迫、诱骗而违纪。

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从重处分:

1)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,态度恶劣; 

2)违纪行为情节、后果严重,影响恶劣;

3)违纪后对检举人、证人进行威胁、收买、打击报复、串通作伪证;

4)再次违纪或屡教不改;

5)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;

6)打架、斗殴、殴打他人、赌博、结伙偷盗的策划、组织者和邀约者。

第二十二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,可参照条例类似条款予以相应处分。

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分审批程序:

1)警告至记过处分,由学生科或综合科(保卫)审批;

2)留校察看(含)以上处分,由学生科或综合科(保卫)核实并提出处分意见,经校长办公会讨论,校长批准;

3)警告(含)以上处分通告全校各个班级。

第二十四条 撤销处分审批程序:

(一)考察期限(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开始计算)

1、警告处分考察期限为3个月;

2、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限为6个月;

3、记过处分考察期限为8个月;

4、留校察看考察期限为12个月;

5、责令退学和开除学期处分不可撤销。

(二)撤销处分程序

1、对受留校察看(含)以下处分学生,经教育帮助后有进步且考察期满者,可申请撤销处分;

2、撤销处分需受处分学生按时参加思想报告会,并有书面汇报及班主任评语,经本人申请,班委讨论,并附班主任及两名任课老师的书面意见,实习生必须有书面思想汇报及班主任书面意见,报学生科审核办理;

3、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撤销;

4、有明显进步者,可提前申请撤销处分。

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广州市南方汽校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227日起开始执行,原有关条例停止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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